今日(12月28日),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,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了李某、刘某侵犯著作权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,并明确了“利用人工手段”智能生成图像”的“作品”属性和用户的“创作者”身份。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“AI文森影业”的版权案件。
原告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,通过输入提示文字生成涉案图片,然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。被告在百家号发表文章,使用了文章中涉及的图片。原告认为,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,并剪掉原告在小红书平台上的签名水印,导致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是该作品的作者,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。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。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被告辩称,不确定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权利。被告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歌,并非涉案图片,无商业用途,无侵权意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图片的外观与人们平时看到的照片、画作无异。它们显然属于艺术领域,有一定的表现形式。涉案图片是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。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,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,如设计人物呈现方式、选择提示文字、安排提示等。字。订单、设置相关参数、选择符合预期的图片等。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,因此涉案图片符合“智力成果”的要求。
从涉案图片来看,它们与之前的作品有着明显的区别。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来看,原告通过提示文字设计了人物等图片元素及其呈现方式,并通过参数设定了图片的布局和构图,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。另一方面,原告通过输入提示文字、设置相关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后,不断添加提示文字、修改参数,不断调整修改,最终获得涉案图片。这种调整和修改的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。以及性格判断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,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。因此,涉案图片符合“原创性”要求。
涉案图片是由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形艺术作品。它们是美术作品,受版权法保护。
法院还认为,涉案图片是原告智力投入直接生成的,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。因此,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。
此外,被告将涉案图片作为附图,未经许可发布在自己的账户上,使公众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图片,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。有权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涉案图片。此外,被告去除了涉案图片中的签名水印,侵犯了原告的签名权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原告500元。双方均不上诉,一审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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